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蕭政豪、洪彥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2號 原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訴訟代理人 錢威旭 被 告 洪彥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利用原告所經營之線上遊戲「星城Online」(下稱系爭遊戲)出現遊戲漏洞,而反覆執行強制斷線、再登入之動作,使系統產生錯誤,藉以獲取大量遊戲幣並且將其移轉或使用,致原告受有損害,而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與被告間就系爭遊戲有簽訂使用者條款(下稱系爭合約),而依系爭合約第23條第2項約定:「因本合 約所生糾紛,若有訴訟必要,您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合約請求損害賠償,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本件並無涉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故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