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高可娣、林駿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 原 告 高可娣 被 告 林駿朋 賴致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甲○○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Youtube直播節目之影 片移除。 二、被告甲○○、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被告 甲○○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被告乙○○自112年11月1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2,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甲○○、乙○○如 以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亦有規定。查原告原起訴聲明㈠為:被告甲○○ 、乙○○應將如附表所示之Youtube社群移除。嗣於民國112年 1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聲明㈠為:請求移除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Youtube直播節目。核原告上開所為,乃屬 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及聲明之減縮,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暱稱為高鈞鈞,是一名主持人、模特兒、Youtube直播主 ,與訴外人好好聽文創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系爭傳媒公司)曾經合作販售年菜廠商所委託銷售之年菜組,而被告甲○○(暱稱鬍子)、乙○○(暱稱F編)皆為系爭傳媒公司之員工 ,被告甲○○擔任52新聞聚樂部之製作人,被告乙○○為52新聞 聚樂部之年菜負責人。 ㈡111年12月14日,原告從網路上訂購了4組年菜要送給被告甲○ ○(下稱系爭4組年菜),並且立刻刷卡結清款項新臺幣(下同) 14,600元,訂單上清楚寫著付款成功。同時原告把訂單截圖用通訊軟體LINE傳給被告甲○○,告以其中2組年菜是送給被 告甲○○於112年1月14日所舉辦的網聚請網友吃,另外2組年 菜是請被告甲○○的家人吃。 ㈢被告甲○○本來是接受原告贈送系爭4組年菜的,此從被告甲○○ 以LINE謝謝原告可知,益見被告甲○○知悉原告已付系爭4組 年菜錢。但後來因為原告規勸被告甲○○不要一直攻擊網友, 彼此間發生不愉快,因而分道揚鑣。 ㈣112年1月5日被告甲○○透過系爭傳媒公司負責年菜之窗口即被 告乙○○,向原告表示要退原告系爭4組年菜錢,原告也同意 退款。依照被告乙○○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系 爭存戶)存戶交易明細(下稱系爭存戶交易明細)所示,被告 甲○○是112年1月5日將4組年菜的錢14,600元匯給被告乙○○, 但被告乙○○直到112年1月21日才把14,600元退給原告。 ㈤但112年1月14日被告甲○○舉辦網聚時,網友沒有吃到年菜, 被告甲○○誤導網友,讓網友以為是因為原告沒付年菜錢,年 菜廠商才因而沒有出貨,導致網友沒有吃到年菜。直到網友即訴外人郭勇志於其他Youtube頻道直播底下公開留言指責 原告,整件事情才爆開來。 ㈥112年1月20日被告甲○○發文還原告公道。事情原本已經停止 了,但過了6個月,被告甲○○又把系爭4組年菜事件拿到檯面 上說,並call out被告乙○○,被告二人用不實言論再次誤導 大家,嚴重損害原告名譽及信用問題,說明如下。 ㈦112年6月30日,被告甲○○在其所經營之YouTube頻道「YES! 林北!」(下稱系爭YouTube頻道),標題「EP:22 每天檢舉每天黃標!!甘~~~~」之直播節目(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直播 節目)中,call out被告乙○○,談及原告112年初與52新聞聚 樂部合作販售之年菜組,其中本來原告要贈送給被告甲○○的 系爭4組年菜組時,被告甲○○不實指控「而且他匯的錢比我 還晚哦!沒錯吧!」等語,被告乙○○則不實回以「他高鈞鈞 沒有匯吧」、「他不會匯錢,他都是我們最後買完之後,我們再返利給他就這樣」、「他沒有匯」、「他不會匯」、「他只會我們直接算返利給他」等語。 ㈧112年7月9日,被告甲○○於系爭YouTube頻道,標題「EP:28 除裡我?斗六代表陳品宏為何還不處理消防衣!」之直播節目(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直播節目)中,拿被告乙○○於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直播節目中所說的話當背書,繼續不實指控原 告沒付系爭4組年菜錢等語。 ㈨上開112年6月30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直播節目,及112年7月 9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直播節目,是一個接續的侵權行為,被告甲○○、乙○○之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已經嚴重損害原 告名譽及信用,直播聊天室中的網友,對原告一片罵聲以及信用上的質疑。 ㈩112年7月11日,被告甲○○於系爭YouTube頻道,標題「EP:30 如何黑龍轉桌,如何羅織他人罪名!今晚我們來談【羅織 經】part1」之直播節目(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直播節目)中,坦承「年菜這個坑是我挖的」等語。 112年8月19日,被告甲○○於系爭YouTube頻道,標題「8/19今 日大抽獎,是所有人喔!在線才有!喊到不在的人,不算喔!」之直播節目(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直播節目)中再次坦承 「那就是我挖的坑啊,出了很多的版本是我挖的坑,這要講清楚」。 上開112年7月11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直播節目,及112年8月 19日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直播節目,亦可證明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直播節目內容不實,益徵被告甲○○係出於惡意毀損 害原告的名譽及信用。 原告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甲○○、乙○○賠償原告非財產上的損害,並將如附 表編號1、2所示之Youtube直播節目移除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移除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Youtube直播節 目。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乙○○部分: ⒈被告乙○○是年菜廠商委託的仲介公司即系爭傳媒公司之窗口 ,原告是帶貨網紅的直播主,當初是系爭傳媒公司找原告合作。 ⒉被告乙○○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直播節目所述「我看啊!沒有 ,他高鈞鈞沒有匯吧。」等語,為真實之事,何來造謠之說?原告於112年1月27日將7,300元匯予被告乙○○,然此筆為 原告之錯誤匯款,被告乙○○於112年1月27日將7,315元匯回 原帳號,之後並無原告其他匯款匯至被告乙○○的帳號。⒊實際上原告不用付年菜錢給被告乙○○個人,但原告要先統計 有多少客戶訂多少年菜並收款,再向被告乙○○告知數量並將 款項全額付給系爭傳媒公司,系爭傳媒公司再轉給年菜廠商,年菜廠商直接出貨給客戶,待客戶都收貨後,系爭傳媒公司退傭金給原告,以上是正常的流程。但原告和被告甲○○的 糾紛不是這樣。 ⒋當初原告先付了系爭4組年菜的錢,訂了系爭4組年菜要給被告甲○○,後來被告甲○○打電話跟被告乙○○表示不要收原告這 4套年菜錢,要被告乙○○退錢給原告,當下被告乙○○立刻打 電話詢問原告狀況,原告回覆OK,被告乙○○就照被告甲○○的 意思退錢給原告。 ⒌當時原告是透過購物商場平台直接跟系爭傳媒公司刷卡預購,所以系爭4組年菜的錢14,600元是暫存在第三方平台綠界 科技,所以這筆錢還沒有真正進入系爭傳媒公司,被告甲○○ 112年1月5日匯給被告乙○○14,600元,要被告乙○○將這筆錢 退給原告,被告乙○○先將14,600元預先匯入給系爭傳媒公司 ,本待112年2月與被告做傭金結算再一併處理退款事宜,但當時原告跟被告甲○○的爭議關係,被告乙○○就跟會計做聯絡 ,由被告乙○○個人先代替系爭傳媒公司匯14,600元給原告。 ⒍後來原告接受現金退款,並給被告乙○○指定的戶頭,被告乙○ ○便於112年1月21日將退款匯入原告戶頭。之後原告112年1月25日又匯了7,300元給被告乙○○,這是錯誤匯款,因為原 告希望再訂2組年菜,但年菜缺貨,所以被告乙○○在112年1 月27日退還7,315元(含跨行手續費)給原告。 ⒎綜上,就有爭議的4組年菜部分,原告是線上刷卡,並無匯款 ,且就結論而言,原告也沒有付款,因為已退款給原告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㈡如受不利之 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甲○○部分: ⒈事件起因是原告在111年12月付款訂購系爭4組年菜送被告甲○ ○(分別是1組年菜寄給被告甲○○的母親即訴外人陳淑月、2組 寄給被告甲○○112年1月14日網聚的餐廳負責人即訴外人莊育 平,1組寄給被告甲○○之岳父即訴外人許榮泰),但後續被告 甲○○不想讓原告送。被告甲○○也是系爭傳媒公司之員工,所 以被告甲○○在112年1月5日請被告乙○○不要收原告的錢,同 時被告甲○○也付了這4組年菜的錢給被告乙○○。 ⒉針對誤導網友部分,請原告提出證據,112年1月6日開始被告 甲○○就沒有開直播。造謠的部分是郭勇志所說不是被告甲○○ 說的,且郭勇志也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被告甲○○在112年1月 30日在系爭YouTube頻道有幫原告澄清原告確實有付年菜的 錢,是因為當時還沒有退原告傭金。被告甲○○所說的年菜未 到,是說黑貓宅急便沒有送到。 ⒊後續部分,112年2月系爭傳媒公司已經跟原告結算,而且沒有算到被告甲○○這4組年菜,被告甲○○在112年6月回來直播 後,因112年6月30日已結完所有的款項,以結論來說,原告確實沒有幫被告甲○○付這4組年菜的錢,這4組年菜的錢被告 甲○○已完全給付。112年8月19日被告甲○○說年菜是我挖的坑 ,是因為網友有很多版本,挖坑也不一定構成妨害名譽跟侵權,直播中全部都是以質疑的方式讓網友去評價,都是針對事情去討論,並沒有任何要去傷害原告的狀況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㈡如受不利之 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112年6月30日被告甲○○在系爭YouTube頻道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直播節目中,call out被告乙○○,兩人講到系 爭4組年菜時,被告甲○○稱「而且他匯的錢比我還晚哦!沒 錯吧!」等語,被告乙○○則回以「他高鈞鈞沒有匯吧」、「 他不會匯錢,他都是我們最後買完之後,我們再返利給他就這樣」、「他沒有匯」、「他不會匯」、「他只會我們直接算返利給他」等語;112年7月9日被告甲○○在系爭YouTube頻 道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直播節目中,繼續指稱原告沒付系爭4組年菜錢,被告二人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直播節目中為系爭言論等情,有影片光碟、截圖及譯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第21頁至第3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然原告主張被告甲○○、乙○○發表與事實不符之系爭言論 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信用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移除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Youtube直播節目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所 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 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 述與意見表達,二者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93號、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要旨參照)。再者,侵害名譽,指以言語、文字 、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往來;此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但須有第三人知悉其事。至於侵害信用權,一般而言係指主張或散布不真實之事實,致他人在經濟活動上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負面評價。名譽權與信用權受侵害之區別,前者以人在社會上之品德、聲望或信譽所受評價是否遭貶損為斷;後者則謂人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遭貶損而言。名譽與信用是否確有受侵害,應以客觀上社會之評價而論,至於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並非認定之標準。 ㈡本件原告為主持人、模特兒、Youtube直播主,係自願從事公 領域活動之公眾人物,其行為、品德、個人人格之誠信操守與公益有關,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惟仍非謂其名譽權、信用權絕對不受任何之保障,依上開說明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件被告甲○○、乙○○所為有關原告 之系爭言論,如屬事實陳述且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或足以貶損原告之經濟評價而侵害原告之信用,被告須證明其所陳述事實為事實,或雖非事實,但業經合理查證,並據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係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評論,始得免責,且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亦需經合理查證,不得逕為傳述或人云亦云,否則仍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合先敘明。 ㈢查被告甲○○於112年6月30日在系爭YouTube頻道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直播節目中,call out系爭傳媒公司年菜負責人被告乙○○,談及112年初本來原告要贈送給被告甲○○的系爭4組年 菜組時,被告甲○○稱「而且他匯的錢比我還晚哦!沒錯吧! 」被告乙○○則回以「他高鈞鈞沒有匯吧」、「他不會匯錢, 他都是我們最後買完之後,我們再返利給他就這樣」、「他沒有匯」、「他不會匯」、「他只會我們直接算返利給他」等語,而後直播節目之聊天室訊息網友留言「她沒有匯錢,說謊者嘴巴先爛,姐姐最壞最會演好人」、「真相大白」、「再扯在騙啊,爛人、感謝F編叩應,還原真相」、「早就 知道姐姐最喜歡用無辜善良的人設」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 至第29頁);而後被告甲○○於112年7月9日再次於系爭YouTub e頻道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直播節目中,提及「我再跟各位講個年菜的問題,年菜根本就是後結,就是後結,聽清楚就是後結,沒有先付錢這件事,我的媽呀,硬講的喔」、「妳高鈞鈞拿出來的是訂單啦,我拿出來的是匯款證據啦」、「那我就問一件事情,好啦好啦!就說啦!就說高鈞鈞先付了,是付我的嗎?有註明我的嗎?這麼多人跟他訂,他付了幾套,就是我的訂單嗎!?」直播節目之聊天室訊息網友留言以「高1常常說謊」、「高說她有付年菜的錢,明明沒付」、 「鬍子是有匯款憑證,高鈞鈞拿出來的是訂單,兩者不同」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9頁),有上開影片光碟、截圖及譯文在卷可參,由上開系爭言論內容及網友留言可知,被告甲○○在直播節目中指控原告訂了4組年菜送給被告甲○○,但 未立即付款,後來雖有付款,但付款時間較被告甲○○晚等語 ,而被告乙○○則稱原告沒有匯款,不會匯款等語。 ㈣惟查,原告曾於111年12月14日向好好聽商城下訂4筆【溫國智】福兔呈祥鈺滿堂年菜組(預購中)之商品,付款方式為信用卡一次付清,原告並於同日20時57分傳送訊息給被告甲○○ ,依序為(訂單截圖1張)被告甲○○之母親陳淑月1組、(訂單 截圖2張)網聚餐廳負責人莊育平2組、(訂單截圖1張)被告甲○○之岳父許榮泰1組;原告並向被告甲○○表示:「全部訂好 囉」,被告甲○○則回覆原告:「謝謝鈞」;此外,上開訂單 截圖的第一行均載明「付款成功」,第四行並均記載付款方式為信用卡一次付清;此有本院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庭呈手機勘驗LINE對話訊息及4筆訂單付款之截圖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12頁、第141頁至第149頁),堪認原告於111年12月14日即就其要贈送給被告甲○○之系爭4組年菜完成 訂購及付款之事實,且被告甲○○亦知悉原告已完成付款。再 酌以被告乙○○於112年1月5日15時7分許以LINE傳送訊息「鬍 子說要退4組的錢給你」、「鈞鈞知道這件事嗎?」給原告 ,而後雙方於同日15時49分許通話1分39秒,之後原告於同 日18時52分許回傳「好的」等語,及被告甲○○於112年1月5 日17時21分許被告乙○○與原告通話後匯款14,600元予被告乙 ○○,被告乙○○並於112年1月21日17時34分匯款14,600元予原 告等情,有通話紀錄及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5頁、第79頁),亦可得知被告乙○○至遲於112年1月5日亦已 知悉原告已完成此4筆年菜付款。則被告甲○○、乙○○112年6 月30日、112年7月9日於不特定第三人得以觀看之直播節目 中,具體指摘原告較被告甲○○晚付此4組年菜錢、根本未付 此4組年菜錢之系爭言論並非事實,且被告甲○○、乙○○亦為 明知。 ㈤被告甲○○雖辯稱以結論來說,原告確實沒有幫被告甲○○付系 爭4組年菜的錢,系爭4組年菜的錢被告甲○○已完全給付;被 告乙○○也辯稱原告不會匯給被告乙○○個人,當時原告是刷卡 訂購,112年2月才會有傭金返利云云,惟被告甲○○、乙○○所 辯明顯昧於原告在111年12月14日即以信用卡付清系爭4組年菜錢之事實,且此一事實為被告乙○○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 13頁),況如前所認定,111年12月14日原告有以LINE告知被告甲○○已付系爭4組年菜的錢,而後被告甲○○因故於112年1 月5日透過被告乙○○告知原告要將系爭4組年菜的錢退給原告 ,並於112年1月5日17時21分許將4組年菜錢14,600元匯入被告乙○○之帳戶,亦見被告甲○○亦明知原告已在111年12月14 日即以信用卡付款4組年菜錢之事實。此外,被告甲○○、乙○ ○未能再行舉證就系爭言論有盡合理查證義務,則被告甲○○ 、乙○○之辯詞,殊不足取。 ㈥被告甲○○、乙○○上開不實之系爭言論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 的評價,對於原告經濟活動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亦受到負面評價,使原告受到他人誤認原告自始從未就系爭4組年菜付 款,原告並因此遭到網友謾罵,質疑原告說謊、沒付年菜錢等,是認原告主張被告甲○○、乙○○之系爭言論損害其社會評 價、經濟評價等節,為有理由。 ㈦次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直播節目中 ,被告甲○○、乙○○所為系爭言論,既已侵害原告名譽權及信 用權,而系爭YouTube頻道為被告甲○○個人所經營,原告依 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甲○○移除涉及侵害原 告名譽權及信用權之影片,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請求被告乙○○移除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直播節目,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㈧另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所謂「相當」者,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碩士畢業,職業為主持人、模特兒、直播主,於被告甲○○、乙○○為系爭言論前,其109年度 至111年度之所得總額為數萬元至三十餘萬元,名下財產有 數筆不動產及投資;被告甲○○自承大學畢業,職業為媒體製 作人,月薪5萬,負債200萬,沒有不動產及投資,有汽車一筆;被告乙○○現就讀碩士班,月薪35,000元,做數據分析, 負債60萬,有土地、汽車、投資各一筆等情,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頁、第115頁,限閱卷),本院考量兩造上開之教育 程度、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並審酌系爭言論涉及侵害原告名譽權及信用權之程度、被告甲○○、乙○○行為之手段 ,及原告所受損害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甲○○、乙○○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容屬過高,應核減至5萬 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㈨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依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被告甲○○自112年11月17日起 ,被告乙○○自12年11月18日起(見本院卷第67頁、第69頁)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被告甲○○、乙○○所為系爭言論,業已侵害原告名 譽權及信用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移除如附表編號1、2所 示涉及侵害原告名譽權及信用權之影片,暨請求被告甲○○、 乙○○給付5萬元,及被告甲○○自112年11月17日起,被告乙○○ 自12年11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部分: ㈠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為命被告行為不行為之給付,該項給付性質上不適於宣告假執行,是原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㈡至於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究,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編號 網址 直播/刊登日期 1 https://www.youtube.com/live/wfoJ2XdWtgs?feature=share&t=l379 112年6月30日 2 https://www.youtube.com/live/0lIek6vPOzw?feature=share 112年7月9日 3 https://www.youtube.com/live/k2igVVNWlAU?feature=share 112年7月11日 4 https://www.youtube.com/live/b5gEOafEfqU?feature=share&t=12577 11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