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履保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高宏偉、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林淑貞、邱浩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 告 高宏偉 被 告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複代理 人 倪華德 被 告 邱浩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保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依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第9條第4項約定「如因本價金履約保證涉訟,各方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