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施梅櫻、謝銘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51號 抗 告 人 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代 理 人 謝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4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5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 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