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林憶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卡佛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