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簡宏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7號 原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 以上原告與被告曹德發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合法之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 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次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簡宏霖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訴。然查,簡宏霖並非原告公司之董事,此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故其非原告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因此,本件原告之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原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為不合法,有命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