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葉宸恩、曹德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曹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74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