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留飛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留飛龍 留淑美 留信安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0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被 告 樽鴻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逢春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撤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9年度稅特字第9396號行政執行案件就牌照號碼007-W6營業大貨車(下稱系爭大貨車)所為之行政執行程序,而系爭大貨車業經鑑定最低拍賣價格為 新臺幣(下同)70萬元,有前開執行卷附鑑定報告書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