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蔡素真、德州塑化工業有限公司、李尹、詹博詠即尼克車體包膜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蔡素真 被 告 德州塑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尹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被 告 詹博詠即尼克車體包膜坊 訴訟代理人 莊庭宇律師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陳邑瑄律師 被 告 黃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4日宣 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嗣因颱風停止上班上課,遂延展至113年7月2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