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郁民 被 告 陳玟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尚禾亞公司)、陳玟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450,878元,及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尚禾亞公司、吳郁民、陳玟均應連帶給付原告32,845,009元,及自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尚禾亞公司、陳玟均連帶負擔18%,餘由被告尚 禾亞公司、吳郁民、陳玟均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尚禾亞公司、吳郁民、陳玟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本件依「授信約定書」第19條合意鈞院為管轄法院,合先敘明(證1)。㈡查被告尚禾亞公司於110年1 1月22日邀同被告陳玟均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受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23日起至115 年11月23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依指標利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自110年11月23日起至115年11月23日止,按利率引用指標加1.905%機動計息 (目前為3.5%)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 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 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證2);惟上開借款自112年3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目前尚欠原告本金7,450,878元及自112年3月29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未能清償(證4)。㈢次查被告尚禾亞公司於111年2月15日邀同被告陳玟均、吳郁民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中長期貸款契約」向原告申請借款動用總額3,440萬元整,約定借款動用期間自111年2月22日起至131年2月22日止,逕由立約人按計畫之實際進度分別出具借據 一次或分次撥付,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每月攤還之金額及日期依各次撥貸時立約人所出具之借據為準,本借款利率按原告本行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 率加0.61%機動計息(目前為2.2%),嗣後如因指標利率調整 ,但調整後之年率倘低於年率1.4%,則以年利率1.4%計息,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 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並於111年2月22日簽立「借據 」借款3,440萬元(證3);惟上開借款自112年3月22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利息,目前尚欠原告本金32,845,009元及自112 年3月22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證4)。㈣上開欠款經催討未果,被告等信用顯已惡化,原告按被告簽訂之「授信約定書」合意第15條第1項(證1),被告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向被告等請求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中長期貸款契約、借據、借款餘額電腦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已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尚禾亞公司、陳玟均應連帶給付7,450,878元,及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尚禾亞公司、吳郁民、陳玟均應連帶給付原告32,845,009元,及自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前段、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