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葉明彥、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娟娟、林澤賓、林術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葉明彥 訴訟代理人 葉禮榕律師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被 告 林澤賓 訴訟代理人 林均霖 被 告 林術暉 林術豊 林玉鳳 葉紘伸 兼 上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術淵 被 告 林簡美純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 被 告 林永祥 受 告知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為:附圖所示C部分【暫編242(1),面積701.85平方公尺】由被告林澤賓、林術淵、林術暉 、林術豊、林玉鳳、葉紘伸、林簡美純、林永祥取得,並按附表三所示權利範圍維持分別共有,附圖所示其餘土地部分(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扣除附圖所示C部分面積後之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3229.41平方公尺)由被告葉明彥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並按附表四所示權利範圍維持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按附表五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林澤賓、林術淵、林術暉、林術豊、林玉鳳、葉紘伸、林簡美純、林永祥(下分稱其名,合稱林澤賓等8人)及附表一所示委託人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其號土地,面積2001.69平方公尺)。另伊 與林澤賓、林術淵、林術暉、林術豊、林玉鳳、葉紘伸(下合稱林澤賓等6人)及附表二所示委託人共有坐落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其號土地,面積1929.57平方公尺 ,與242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面積總計3931.26平方公尺)。又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無不為分割之協議,亦非不能分割,然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應予裁判分割。且系爭土地各筆之共有人部分相同,土地相鄰,應合併分割系爭土地等情。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第5項規定,求為命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為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22日莊土測字第54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 圖)所示C部分【暫編242(1),面積701.85平方公尺】由 林澤賓等8人取得,並按附表三所示持分維持分別共有,附 圖所示其餘土地部分(含247地號土地及扣除附圖所示C部分面積後之242地號土地,面積共計3229.41平方公尺)由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取得,並按附表四所示持分維持分別共有。 二、林澤賓等8人則以:同意合併分割系爭土地,亦同意原告主 張之分割方案,但不同意補償,若要補償,則主張變價分割等語,資為抗辯。 三、土地銀行則以:同意合併分割系爭土地,亦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等語,資為抗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且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 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242地號土地為其、林澤賓等8人及附表一所示委託人所共有,247地號土地為其、林澤賓等6人及附表二所示委託人所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111年度重調字第25號卷〈下稱調字卷〉第89至153 頁),應堪認為真實。又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確實無法達成協議或共識,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依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無不能分割之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3頁)。另系爭土地係附表一所示 共有人分別共有,且各該土地之部分共有人相同,揆諸前開規定,系爭土地自得合併分割。是原告依民法第823條 第1項、第824條第5項規定,請求將242地號土地、247地 號土地合併裁判分割,自屬有據。 ㈡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定其分配,應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用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為空地狀況,目前無人使用,業經本院履勘現場並囑託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測量屬實,分別製有勘驗筆錄及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22日莊土測字第54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 )可稽(見本院卷第149頁、第167頁)。又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合併分割方法,經兩造攻防後,原告提出將系爭土地合併後,將242土地分割出附圖堪測範圍欄所示C部分,由林澤賓等8人分別共有該C部分,其他部分由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別共有,為被告林澤賓等8人、臺灣灣土地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銀行)所同意(見本院卷第202頁),顯見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為系爭土地共有人 之意願相符,且觀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分割後之系爭土地地形尚屬方整,並未見有何斜長狹短或凹凸曲折之奇特形狀情況,有助於各該分得土地之人為整體規劃使用,另兩造均同意彼此互不補償(見本院卷第202頁),是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應可發揮系爭土地之最大使用價值,兼顧全體共有人之意願、土地整體利用價值以及兩造間之價值平等均衡等原則。 ㈢又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權利人同意分割。權利 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林澤賓、林術豊將系爭土地中其等所有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有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可查(見調字卷第117至119頁、第151至153頁),本院依原告聲請對聯邦銀行為訴訟告知,聯邦銀行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對抵押權之轉載為反對意思表示,則上開抵押權於本件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時,即移至林澤賓、林術豊分得之部分。且按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各款規定,乃法律明 文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所聲明,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為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意見參照),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前段、第5項規定,請求將242地號土地、247地號土地合併裁判分 割,分割方法為附圖所示C部分【暫編242(1),面積701.85平方公尺】由林澤賓等8人取得,並按附表三所示持分維持分別共有,附圖所示其餘土地部分(含247地號土地及扣除 附圖所示C部分面積後之242地號土地,面積共計3229.41平 方公尺)由原告、土地銀行取得,並按附表四所示持分維持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又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爰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依附表五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始為公平,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康閔雄附表一: 編號 姓名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001.6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林澤賓 24分之1 2 林術淵 0000000分之30574 3 林術暉 0000000分之30574 4 林術豊 0000000分之30574 5 林玉鳳 0000000分之1363 6 葉紘伸 0000000分之1363 7 林簡美純 24分之1 8 林永祥 0000000分之374921 9 葉明彥 0000000分之325162 1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48分之1(委託人陳坤波) 1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80分之1(委託人陳南光) 1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吳陳寶蓮) 1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陳寶葉) 1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陳廣玲) 1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陳麗娟) 1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宋碧霞) 1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陳月嬌) 18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00分之417(委託人陳金錳) 19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00分之417(委託人陳坤宏) 2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陳淑卿) 2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陳淑芬) 2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陳民哲) 2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許家富) 2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廖麗惠) 2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36分之1(委託人陳政峰) 2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48分之1(委託人陳仲燐) 2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48分之1(委託人陳敏滄) 28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48分之1(委託人陳龍江) 29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48分之1(委託人陳德修) 3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分之1(委託人陳星綱) 3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284752(委託人林塗樹) 3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374921(委託人林德崑) 3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88250(委託人林碧真) 3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88250(委託人楊錦秀) 3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88250(委託人貝林碧雲) 3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30574(委託人林術榮) 3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41644(委託人詹曜任) 38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166576(委託人詹雪雍) 39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36分之1(委託人陳健詮) 4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24分之1(委託人王美雲) 4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36分之1(委託人陳葉桃) 4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72分之1(委託人林穎煥) 4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72分之1(委託人林辰峯) 4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72分之1(委託人林芙妏) 4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24分之1(委託人林言錞)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29.5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林澤賓 24分之1 2 林術淵 0000000分之30567 3 林術暉 0000000分之30567 4 林術豊 0000000分之30567 5 林玉鳳 0000000分之1363 6 葉紘伸 0000000分之1363 7 葉明彥 0000000分之332661 8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48分之1(委託人陳坤波) 9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80分之1(委託人陳南光) 1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吳陳寶蓮) 1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陳寶葉) 1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陳廣玲) 1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陳麗娟) 1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宋碧霞) 1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陳月嬌) 1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00分之417(委託人陳金錳) 1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00分之417(委託人陳坤宏) 18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陳淑卿) 19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陳淑芬) 2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陳民哲) 2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許家富) 2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120分之1(委託人廖麗惠) 2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36分之1(委託人陳政峰) 2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48分之1(委託人陳仲燐) 2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48分之1(委託人陳敏滄) 2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48分之1(委託人陳龍江) 2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48分之1(委託人陳德修) 28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36分之1(委託人陳淑萍) 29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36分之1(委託人陳芷琪) 3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36分之1(委託人陳佳音) 3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277238(委託人林塗樹) 3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374891(委託人林德崑) 3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0分之749782(委託人林永耀) 3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0分之374891(委託人林佳慧) 3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88275(委託人林碧真) 3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88275(委託人楊錦秀) 3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88275(委託人貝林碧雲) 38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30567(委託人林術榮) 39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41672(委託人詹曜任) 4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0000000分之166688(委託人詹雪雍) 4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36分之1(委託人陳健詮) 4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24分之1(委託人王美雲) 4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36分之1(委託人陳葉桃) 4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72分之1(委託人林穎煥) 4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72分之1(委託人林辰峯) 4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72分之1(委託人林芙妏) 4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24分之1(委託人林予暄) 48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72分之1(委託人林汶霈) 49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72分之1(委託人林仙馥) 5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登記72分之1(委託人林雅凰) 附表三: 所有人 權利範圍 換算面積(平方公尺) 林澤賓 16380/70185 163.80 林術淵 12018/70185 120.18 林術暉 12018/70185 120.18 林術豊 12018/70185 120.18 林玉鳳 536/70185 5.36 葉紘伸 536/70185 5.36 林簡美純 8340/70185 83.40 林永祥 8339/70185 83.39 合計 1/1 701.85 附表四: 所有人 信託委託人 權利範圍 換算面積(平方公尺) 葉明彥 14364/322941 143.6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坤波 8190/322941 81.9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南光 4914/322941 49.1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陳寶蓮 3276/322941 32.7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寶葉 3276/322941 32.7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廣玲 3276/322941 32.7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麗娟 3276/322941 32.7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宋碧霞 3276/322941 32.7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月嬌 3276/322941 32.7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金錳 13661/322941 136.6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坤宏 13661/322941 136.6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卿 3276/322941 32.7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芬 3276/322941 32.7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民哲 3276/322941 32.7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許家富 3276/322941 32.7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廖麗惠 3276/322941 32.7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政峰 10920/322941 109.2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仲燐 8190/322941 81.9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敏滄 8190/322941 81.9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龍江 8190/322941 81.9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德修 8190/322941 81.9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星綱 16681/322941 166.8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塗樹 12277/322941 122.7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崑 16377/322941 163.7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碧真 3856/322941 38.5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錦秀 3856/322941 38.5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貝林碧雲 3856/322941 38.56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術榮 12018/322941 120.18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詹曜任 3275/322941 32.7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詹雪雍 13102/322941 131.0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健銓 10920/322941 109.2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美雲 16380/322941 163.8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葉桃 10920/322941 109.2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穎煥 5460/322941 54.6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辰峯 5460/322941 54.6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芙妏 5460/322941 54.6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言錞 8340/322941 83.4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予暄 8040/322941 80.4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仙馥 2680/322941 26.8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永耀 5358/322941 53.58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汶霈 2680/322941 26.8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佳慧 2679/322941 26.79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雅凰 2680/322941 26.8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佳音 5360/322941 53.6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芷琪 5360/322941 53.60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萍 5360/322941 53.60 總計 1/1 3229.41 附表五: 所有人 信託委託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註 林澤賓 4% 計算式:以系爭土地面積合計為3931.26平方公尺,林澤賓、林術淵、林術暉、林術豊、林玉鳳、葉紘伸、林簡美純、林永祥(下稱林澤賓等8人)分得其中面積共計701.85平方公尺,其餘共有人分得其中面積3229.41平方公尺,故各自利益比例約18%、82%(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各自分得土地之權利範圍。 林術淵 3% 林術暉 3% 林術豊 3% 林玉鳳 0.5% 葉紘伸 0.5% 林簡美純 2% 林永祥 2% 林澤賓等8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合計為18% 葉明彥 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坤波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南光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陳寶蓮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寶葉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廣玲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麗娟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宋碧霞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月嬌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金錳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坤宏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卿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芬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民哲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許家富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廖麗惠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政峰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仲燐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敏滄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龍江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德修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星綱 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塗樹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崑 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碧真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錦秀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貝林碧雲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術榮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詹曜任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詹雪雍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健銓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美雲 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葉桃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穎煥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辰峯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芙妏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言錞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予暄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仙馥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永耀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汶霈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佳慧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雅凰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佳音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芷琪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萍 1% 葉明彥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合計為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