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東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薛敏良 被 告 東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名笠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賴傳海 被 告 陳郁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78,71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145,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