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原告與被告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