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品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408號 原 告 陳品茹 上原告與被告侯冠菖(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之用戶)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說明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5款第119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 (一)民事起訴狀上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記載。 ㈠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之用戶姓名為「侯冠 菖」,住○○市○里區○○○街00號。 ㈡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之用戶名稱為「彭彥達即福源企業社」,登記之營業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彭彥達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㈢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用戶姓名為「李緗琳(原名:李秋萍)」,住○○市○○區○○00號。 (二)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被告姓名及住所後之民事起訴狀及繕本(需附證物,附件一及原證一之光碟資料請列印出來)。 (三)將附件一及原證一之光碟資料列印後陳報。 (四)本件原告受詐欺及匯款地點各為何?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