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鄭炎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鄭炎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公告 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1年12月6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1年12月15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3月15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 ,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0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03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04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05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06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07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08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09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10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1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1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13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14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15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16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17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18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19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20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0 1 1000 02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 0 1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