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劉昌勳、劉謝秀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劉昌勳 代 理 人 劉謝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1年11 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2年3月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02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03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04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05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06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07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08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09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10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11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12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13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14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15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 1 1000 016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