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芝榛即豪迪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林芝榛即豪迪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6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4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0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張高瑋即鮮 爆池上便當 永豐商業銀 行鶯歌分行 111年9 月30日 61,300元 3432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