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名笠有限公司、賴傳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名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傳海 訴訟代理人 陳郁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瑞芝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名笠有限公司賴傳海 合作金庫新莊分行 112年1月18日 500,000元 VM0000000 002 名笠有限公司賴傳海 合作金庫新莊分行 112年1月16日 300,000元 V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