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永麗泰企業有限公司、李承駿、李進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永麗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駿 代 理 人 李進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圳揚有限公司 黃秀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樹分行 112年1月31日 99,589元 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