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林寶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律廷 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5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匯票號碼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1月10日 1,168,972元 BRP16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