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麗英即萊德實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陳麗英即萊德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郁舜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頭前分行 112年4月20日 120,500元 QA58535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