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府城事業有限公司、林進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府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山 訴訟代理人 林佩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王思穎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府城事業有限公司 林進山 玉山銀行迴龍分行 111年9月27日 128,52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