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金木、林柏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黃金木 代 理 人 林柏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7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周子鈺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2950-6 1 1000 002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4313-1 1 1000 003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4314-3 1 1000 004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4315-5 1 1000 005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4316-7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