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傑克美學行銷有限公司、葉俊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傑克美學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吾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靜湄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原告前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伍佰元,尚應繳納貳仟柒佰元(計算式:3,200元-500元=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