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林宛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宛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宛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07日止累計10,193元正未給 付,其中10,024元為消費款;16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1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024元 林宛昀 自民國113年04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