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週生即許珊珊之繼承人、潘筱淨即許珊珊之繼承人、潘姿蓉即許珊珊之繼承人、潘辰韋即許珊珊之繼承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週生即許珊珊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潘筱淨即許珊珊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潘姿蓉即許珊珊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潘辰韋即許珊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珊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