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財育、黃振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黃振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伍佰零參元,及其中玖萬貳仟壹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