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庭禎、唐靖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唐靖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唐靖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06月16日止累計83,663元正未給付,其中77,957元為消費款;4,506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73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957元 唐靖翔 自民國113年06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