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庭禎、蔡佳成(原名:蔡岳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蔡佳成(原名:蔡岳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佳成即蔡岳峯於民國108年11月06日向債權人 借款996,018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995,896元正未給付,其中976,896元為本金;18,70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蔡佳成即蔡岳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6月10日止累計10,820元正未給付,其中9,178元為消費 款;44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2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6896元 蔡佳成即蔡岳峯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178元 蔡佳成即蔡岳峯 自民國113年06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