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大山隆司、許寧晅即許巧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許寧晅即許巧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伍萬貳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中參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