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張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5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9885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