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楊凱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凱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伍拾柒元,及暨自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凱崴於民國110年0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12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