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劉溫聖、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郭謙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劉溫聖 相 對 人 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謙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60,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3年4月1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部分成立:勞方劉溫聖、……與資方同意調解方案。 調解方案:1.資方應給付112年7月1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之工資6萬元予勞方劉溫聖,並以113年5月1日為第1期,6月10日為第2期,此後以每月10日為給付日,每期給付1萬元,若給付日遇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匯入勞方之原薪資轉帳帳戶,且一期未付或遲延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業據聲 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6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