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正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王正評 王潔茵 相 對 人 松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之裁判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裁定,漏未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顯有裁判脫漏之處,為此依職權為補充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