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鄭莉楨、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鄭莉楨 被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