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謝桔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謝桔廸 上列原告與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80元(含薪資67,600元+資遣費71,067元+特休未休工資12,133元+勞工退休金差額 48,48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 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0元(2,100×1/3=70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故本件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