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楊登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楊登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 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0,0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 法第12條規定因請求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7元(計算式:2,980元×2/3=1,98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3元(計算式:2,980元-1,9 87元=99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