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恢復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明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黃明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彬(即歐披企業)因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伍仟零貳拾參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貳仟貳佰捌拾元(計算式:3420元×2/3=22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水費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參拾貳萬柒仟肆佰捌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減徵部分,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伍拾元(計算式:3530元-2280元=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