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枝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張枝玲 鄭人豪 鄭文典 共同代理人 陳漢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茂園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定有明 文。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6,339,765元(391,500×3+1,7 21,755×3),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