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柏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抗 告 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