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大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許世標、高里奈即高國碩之繼承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54號 債 權 人 大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標 債 務 人 高里奈即高國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玖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核繼承人僅就所繼承之遺產負清償債權之責(民法第1148條第2項參照),是本 件就請求債務人清償,而非就遺產範圍內為清償乙節,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