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星展、伍維洪、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郭謙毅、郭襄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6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謙毅 債 務 人 郭謙毅 債 務 人 郭襄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