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葉啓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16號 債 權 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啓棟 債 務 人 黃曙展律師即游清欽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游清欽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