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鐘秀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50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55983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3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4,42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Y255978、Y255983、Y2591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