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佳珊、江柏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4號 債 權 人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債 務 人 江柏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元,及其中壹萬玖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商品價金餘額之百分之0.1計付之違約金,以240天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