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翔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9號 債 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非訟代理人 葉泰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華恩即大江戶壽司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華恩即大江戶壽司店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吳華恩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出境,並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債權人仍得改依普通訴訟程序對債務人為請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