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游忞翰、廣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07號 債 權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債 務 人 廣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宏國 債 務 人 劉宏國 蘇汝蓉 一、債務人廣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宏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劉宏國、蘇汝 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劉宏國 應向債權人給付參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