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錢進義、旭澄有限公司、洪素晴、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 債 權 人 錢進義 債 務 人 旭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素晴 債 務 人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債 務 人 李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