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柔潔即黃采柔即黃韻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黃柔潔即黃采柔即黃韻如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9月11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1 )×10×51=5,10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423,288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6歲(67年生),切結稱目前受雇新康國際有限公司,職稱 外場服務生,每月收入28,000元,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查陳報受扶養人女兒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名下有1台車輛「2016年MAZDA」,是否亦為聲請人債務發生之原因,其車貸或繳款是否由聲請人支應,併請說明。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因協商不成立,於101年5月31日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不成立原因為何?原協商金額 與方案為何? 參與協商之債權人為何? 並提出原協商之相關資料與證明。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顯示每年均有租賃房屋47,880元收入,請提出相關租賃契約資料。 五、請陳報請聲請人及受扶養女兒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另女兒已成年目前是否仍在學,請陳報註冊證明文件,又查女兒有薪資等收入,請說明受扶養之必要?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六、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