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 聲請人
- 徐玉如
- 代理人
- 王昱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稱目前諸多債權轉讓非金融機構之資產公司,是請陳
報聲請人目前資產總額及債務總金額,並請提出聲請人之「
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其上須載明債權人、債務
人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個別積欠之債務金額、債務發生之
原因;另依陳報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上債權人加上聲
請人之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預納郵務送達
費。例如:聲請人若有3位債權人,則須預納之郵務送達費
即為(3+1)×10×51=2,040元。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3,621,658元,但查聲請人46歲
(67年生),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65歲,核其並非無償債之
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
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因協商不成立,於98年6
月1日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不成立原因為何?原協商金額與
方案為何? 參與協商之債權人為何? 並提出原協商之相關資
料與證明。
四、聲請人稱於丈夫開立之「虹康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人員
,惟聲請人僅於「收入證明切結書」切結每月收入25,000元
,有無相關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如公司開立之證明等?
五、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是否足以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
支出?如否,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支出?是否有短報
收入或虛報支出之情節?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七、請陳報包括聲請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請陳報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