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徐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徐玉如 代 理 人 王昱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聲請人稱目前諸多債權轉讓非金融機構之資產公司,是請陳報聲請人目前資產總額及債務總金額,並請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其上須載明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個別積欠之債務金額、債務發生之原因;另依陳報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上債權人加上聲請人之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預納郵務送達費。例如:聲請人若有3位債權人,則須預納之郵務送達費 即為(3+1)×10×51=2,040元。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3,621,658元,但查聲請人46歲 (67年生),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65歲,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因協商不成立,於98年6 月1日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不成立原因為何?原協商金額與方案為何? 參與協商之債權人為何? 並提出原協商之相關資料與證明。 四、聲請人稱於丈夫開立之「虹康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人員,惟聲請人僅於「收入證明切結書」切結每月收入25,000元,有無相關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如公司開立之證明等? 五、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是否足以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如否,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支出?是否有短報收入或虛報支出之情節?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包括聲請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請陳報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