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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徐玉如
代理人
王昱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稱目前諸多債權轉讓非金融機構之資產公司,是請陳
    報聲請人目前資產總額及債務總金額,並請提出聲請人之「
    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其上須載明債權人、債務
    人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個別積欠之債務金額、債務發生之
    原因;另依陳報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上債權人加上聲
    請人之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預納郵務送達
    費。例如:聲請人若有3位債權人,則須預納之郵務送達費
    即為(3+1)×10×51=2,040元。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3,621,658元,但查聲請人46歲
    (67年生),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65歲,核其並非無償債之
    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
    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因協商不成立,於98年6
    月1日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不成立原因為何?原協商金額與
    方案為何? 參與協商之債權人為何? 並提出原協商之相關資
    料與證明。  
四、聲請人稱於丈夫開立之「虹康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人員
    ,惟聲請人僅於「收入證明切結書」切結每月收入25,000元
    ,有無相關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如公司開立之證明等?
五、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是否足以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
    支出?如否,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支出?是否有短報
    收入或虛報支出之情節?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七、請陳報包括聲請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請陳報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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